1)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_论法的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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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节人和动物的繁衍

  哦,维纳斯!我们的爱情之母!

  大地上艳丽的早春,由维纳斯星带回,

  爱情从此与柔和的轻风相随。

  色彩装点大地,香气四处散溢。

  鸟儿亮起歌喉在欢迎谁?

  那是感受到了你强大力量的召唤。

  湍急的溪水和无边的草地,飞过两道身影,

  原来是公牛在骄傲地追求漂亮的母牛。

  你的音容弥漫在密林中,

  张挂在群山的起伏中,

  在海滨降临,在青野游荡,

  有幸见之者,无不爱欲焚身。

  你让他们互相愉悦,并在你的荫泽下繁衍后代,

  生命就这样薪火相传。

  你那无边的魅力,吸引着狂热的追随者。

  你的美丽,恰好给万物会呼吸的魅力!

  大体说来,雌性动物拥有固定不变的生殖能力,但在人类的繁衍中,思想方法、性格、感情、奇异念头、性情突变、永葆芳华的欲望、怀孕、人口过多造成的家庭窘境,诸如此类的干扰纷至沓来,似乎无穷无尽。

  第二节婚姻

  父亲具有抚养子女的义务,如此建立起来的婚姻,也是这种义务的代言人。庞波尼乌斯·梅拉[1126]记述了一个民族,族人辨认自己父亲的依据,只有相貌。

  在文明民族中,法律要寻找的可以作为父亲的那个人,正是婚姻礼仪中被认为是父亲的那个人,因此法律承认他。

  抚养后代的义务,雌性动物就能够承担。而人类的这一义务,包括更多的内容,比如一步步培养子女作为人类应该具有的理性。就是说,只养活子女,距离这项义务的完成还比较远;能够独立生存的子女,依然没有自我管理的能力,还要教导他们。

  如果两性的结合没有得到法律认可,就无从确认谁才是那个应该养育子女的父亲。若把这个义务交给母亲,母亲大多数情况下又无法完成,因为会有数不清的障碍,比如愧疚和悔恨,比如身为女性的不便,比如过于严苛的法律(不允许母亲来抚养子女)。所以,这种结合不利于人类的繁衍。

  风尘女子并不具备养育子女的必要条件,由于她们身份的尴尬,她们也不能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。诉诸法律吗?她们已然不相信法律了,否则何以堕落至此?

  由此可见,若要一个民族好好繁衍下去,要求其风化必须是良好的。

  第三节子女的身份

  子女跟随父亲这一点,须得有婚姻关系确保,否则只能由母亲来抚养和教育[1127]。这是一项遵从理性的规定。

  第四节家庭

  几乎每个地方的惯例都是女人嫁到男人家里,在中国台湾却是男人入赘到女方家里[1128],这种做法虽然完全反常,但完全说不上坏。

  有法律规定,家谱的延续以同一性别为主。这种法律制定之初的目的或许不是这样,但对人类繁衍的益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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